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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艺人涉税问题不实,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

📅 2026-04-04 13:01 南方周末 商业科技 4 分鐘 4423 字 評分: 85
法律分析 诬告陷害 举报文化 名誉权 社会观察
📌 一句话摘要 本文从法律视角剖析了艺人被虚假举报偷税漏税的案例,探讨了此类行为在法律上的定性(诬告陷害、寻衅滋事、诽谤),并对当前社会泛滥的举报风气提出了反思。 📝 详细摘要 文章以鞠婧祎被实名举报偷税漏税事件为切入点,由专业律师进行法律剖析。作者指出,单纯向税务机关举报因其行政属性,较难直接构成「诬告陷害罪」,但此类有组织的举报行为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或「诽谤罪」,受害方亦可提起民事侵权诉讼。文章进一步反思了当前社会「举报成风」的现象,认为这种滥用公权力的行为不仅浪费行政资源,还造成了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呼吁降低针对网络诬告的诉讼门槛,以维护社会风气与个人合法权益。 💡 主要观点

原创 柯锦雄 2026-04-04 13:01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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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2590字,阅读大约需要5分钟

* 法律赋予了公民举报违法行为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是建立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之上的,不能滥用,也不能利用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现在网络上举报成风,大有泛滥之势。如此权利滥用,不仅浪费了有限的行政资源,同样也伤害了社会风气。 本文首发于**南方周末 未经授权 不得转载**** |柯锦雄 责 任 编 辑|辛省志

近日,一起“艺人被举报偷税漏税”事件登上社交媒体热搜,引发关注。

2026年3月31日,有人在网上晒出一封实名举报信,指控鞠婧祎在2024年瞒报近4000万元收入,偷税漏税,同时还有一份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稽查局盖章的检举接收回执。“鞠婧祎被实名举报偷税漏税”的消息迅速登上微博热搜。

鞠婧祎方则通过个人官方社媒账号发布声明,称艺人始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积极履行公民应尽的纳税等义务,并已积极配合完成相关抽查、检查程序。声明同时表示,艺人与丝芭传媒之间的纠纷案件在正常审理过程中,直斥丝芭传媒试图利用舆论干预司法,已经委托律师对丝芭传媒的恶意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等等。丝芭传媒也迅速回应,称自己并非举报主体,指责鞠婧祎方“操控将祸水引向我司”,声明同时向鞠婧祎提出“三问”,要求鞠解释收入及纳税申报等问题。事件一时有越演越烈之势。

丝芭传媒的“三问”还没等到鞠婧祎的进一步回应,晚上税务部门就给出了答案。3月31日晚,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稽查局发布情况通报,称确实于前一天收到关于鞠某某涉税事项的实名举报,并且自2025年9月起已多次收到类似举报线索,经认真核查,未发现举报所反映的涉税问题;因为本次举报是对已经查结的同一检举事项再次检举,且没有提供新的有效线索,依法不予受理。

税务部门的及时通报,可谓一锤定音,否定了对鞠婧祎偷税漏税的指控,将一场可能越演越烈的风波及时消弭。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稽查局的工作效率,值得点赞。

鞠婧祎与前东家丝芭传媒的恩怨,源于鞠选择离开丝芭传媒“单飞”,丝芭传媒指控鞠违反经纪合约。按说,对于合同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双方的争议也确实在诉讼之中。不过,双方同时还在社交媒体上“互撕”,指责对方对自己侵权抹黑。丝芭传媒2025年12月中旬曾通过官方社媒账号宣称,如果鞠婧祎方不立即停止抹黑,将对鞠婧祎及关联人员涉嫌严重经济犯罪的行为,择日向国家相关监管机构、媒体和社会公众进行全网公开实名举报。因此,也难怪这次实名举报爆出后,网友们第一时间认为是丝芭传媒所为。

鞠婧祎的粉丝分析这是一次“奇袭”,刻意选择在鞠婧祎新剧即将开播的前两天,试图用税务的潜在风险影响新剧开播,由于税务部门的高效工作,不仅“奇袭”失败,而且暴露了此前持续举报的行为。不过,丝芭传媒则否认是自己举报的。鉴于“为举报人保密”的举报政策,外界恐怕很难知晓,这多次举报行为是否为同一人所为,或者有所关联。

对于“已经查结的同一检举事项再次检举”,而且还在公共平台广泛传播,这种行为是否涉嫌诬告陷害罪?估计这是很多人,特别是鞠婧祎的粉丝都想知道的问题。

刑法上的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行为。构成此罪除了客观上有诬告陷害的行为之外,主观上也要具备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若诬告目的仅为败坏对方名誉、阻止对方晋升等,并不构成此罪。另外,诬告陷害行为要具备刑事上的可罚性,还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由于税务违法的特殊性,大量举报汇集在税务机关,由税务部门处理。而税务机关并不是司法机关,查出举报违法事项属实,税务机关也只会对被举报人进行行政处罚。只有当税务机关认为违法行为严重,涉嫌犯罪,将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之后,被举报人才可能面临刑事风险。很多虚假举报已经被税务机关过滤过一遍。因而从主客观一致的角度而言,单纯向税务机关举报的行为,很难构成诬告陷害罪。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如此持续性、集中式的举报行为就不会构成其他犯罪。虽然丝芭传媒否认自己是举报主体,但是从举报者提供的信息来看,涉及鞠婧祎个人收入的申报数据以及日常商务活动的收入数据,比较翔实,并非普通人所能轻易获得。而且根据税务部门的说明,类似举报线索从2025年9月起,已经多次提交。

如果举报线索均是来自某一方,有计划、有节奏地举报,那很可能是一系列有组织的举报行为。这种利用行政资源,虚构事实进行举报的行为,扰乱了税务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很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另外虚构事实的行为也涉嫌诽谤罪,鞠婧祎一方可以以此提起刑事自诉。即便类似行为没有达到刑事可罚性的标准,公安机关也是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以虚构事实扰乱他人正常生活为由,对行为人处以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而将举报事项在社交网络公布,更涉嫌恶意侵犯他人名誉。作为直接受害人的鞠婧祎,同样有权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要求相关人员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以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作为刑事律师,我一直认为刑法需要保持谦抑性,违法行为能用民事责任处理就用民法,能用行政责任处理就用行政法,只有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不足以评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才需要讨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赋予了公民举报违法行为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是建立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之上的,不能滥用,也不能利用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现在网络上举报成风,大有泛滥之势,特别是娱乐圈当中税务问题几乎是“高压线”,一碰即死。如此权利滥用,不仅浪费了有限的行政资源,同样也伤害了社会风气。

其实,不仅仅是娱乐圈,现在举报之风充斥全社会,一言不合就向有权机关举报,试图借用公权力之手置对方于死地。这样的风气非常恶劣,大量行政资源浪费在处理举报事项上,尤其是网络公开实名举报,即使事后证明是诬告,但被举报方往往也已经“社死”,名誉破坏几乎无可挽回。因此,对于网络诬告,应该降低诉讼门槛,让被举报方能更便利起诉诬告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丝芭传媒与鞠婧祎的纠纷是典型的艺人与经纪公司的纠纷,说白了就是一个利益分配的问题。艺人经纪就像是风险投资一样,签约上百人,最终能红的微乎其微,如同风投几十个项目,能上市的少之又少。与其用卖身契一般的合约约束他人,还不如想想如何构建一个动态的利益分配机制。

(作者系律师,本文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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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 → 發佈: 2026-04-04 13:01:00 收錄: 2026-04-04 18: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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