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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禁止社会团体设立四类分支机构

📅 2026-07-02 15:43 央视新闻 媒体资讯 2 分鐘 1904 字 評分: 79
政策解读 社会团体 行业监管 民政部 规范管理
📌 一句话摘要 民政部发布新规,禁止社会团体设立四类分支机构,并对命名、负责人称谓、活动规范等做出明确规定,8 月 1 日起施行。 📝 详细摘要 本文报道民政部发布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自 8 月 1 日起施行。新规明确社会团体禁止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姓氏宗亲分支机构、会员明显重合的分支机构以及名称、业务范围相同或高度相似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同时对命名方式(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代表机构不得含跨行政区域字样)、负责人称谓(分支称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代表称主任/副主任)、活动规范(不得冠以中国/中华等字样)、收费管理(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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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禁止社会团体设立四类分支机构

The Ministry of Civil Affairs issued new regulations prohibiting social organizations from establishing four types of sub-bodies, with specific rules on naming, leader titles, and activity standards, effective August 1. 央 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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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新闻 2026-07-02 15:43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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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日前发布《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新规要求,社会团体禁止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姓氏宗亲分支机构、会员明显重合的分支机构以及名称、业务范围相同或者高度相似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分支机构不得以中心、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不得在名称中含有跨行政区域字样。分支机构负责人称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得称为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代表机构负责人称为主任、副主任。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应当首先征求社会团体党组织意见。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冠以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在活动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世界、全球、国际等字样。分支机构按照社会团体标准来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授权接受捐赠,收入属于社会团体所有,不得截留。社会团体及分支机构不得向同一会员重复收取会费。代表机构不得发展会员、取得收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不得违规或者变相违规收费,连续2年未开展活动应当予以撤销。

2001年7月30日民政部发布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同时废止。 **(总台央视记者 李玉梅 周培培)** 本文来源:央视新闻微信公众号 *

监制/李浙 主编/王兴栋

编辑/谭瑶 **©央视新闻**

查看原文 → 發佈: 2026-07-02 15:43:00 收錄: 2026-07-03 08: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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