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通过一起电工被调岗做饲养员的劳动争议案例,梳理了调岗的法律边界、法院判决要点及专家维权建议。
📝 详细摘要
文章报道湖南永州市一起劳动争议:电工龙某在工作一年多后被公司调岗至养猪场担任饲养员,岗位性质、工作内容及环境均与原电工岗位完全不同,薪资待遇未变且给予三个月培训期。龙某不同意调岗,申请劳动仲裁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有调岗权且未降薪,驳回其诉求;二审法院则指出,公司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下达调令,属于对劳动合同重大变更的违约,且撤销电工岗位置缺乏真实经营需要,随后将该岗位外包,证明仍需该工种,调岗不具备必要性,遂支持龙某解除合同并获赔偿。文章引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张海燕及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科研处处长兼法学院院长肖竹的观点,说明即使劳动合同含调岗条款,也需满足目的正当性、程序合法性、人岗匹配及待遇不降等红线,并给出劳动者维权建议:保留通知、原合同及工资流水,以书面形式反馈异议,并继续在原岗位打卡以利后续维权。
💡 主要观点
- 公司单方调岗需具备客观合理性与必要性,并遵循协商一致原则。 即使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调岗,但此项权利不得滥用,必须有真实经营需要、岗位匹配且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否则构成违约。
💬 文章金句
- 即便劳动合同当中有可以调岗的条款,其实也不能说它就是一个完全可以让企业想怎么调就怎么调的依据。我们从司法实践角度来讲,有几种情形是企业调岗不可以碰的所谓的这种红线,第一种就是没有一个真实的经营的需要,完全是出于对员工个人的打压。第二种情况,就是完全没有进行人岗的匹配,也完全不符合技能的匹配。第三个就是可能这种调岗会有大幅度的劳动待遇的降低。第四个就是这种跨区域的远距离的工作地点的变更,然后企业又没有给到相应的合理的一种补偿。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双方未能就此重大变更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畜牧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属于用人单位的根本违约行为,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 饲养员这个岗位跟那个监控维修的岗位,是完全不搭界的两个工作岗位,我不同意。
- 根据双方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公司有权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调岗,那么此次调岗是在公司撤销电工岗位的情况下进行的调岗,而且调岗也没有降低龙某的薪资待遇,并且给予了他三个月的培训期。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委认为公司的调岗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所以公司不应该承担支付经济赔偿责任。
- 劳动者入职的时候,跟公司的人事部门沟通的岗位是电工岗位,劳动者也具备相应的证书,并且在合同签订之后,他一直从事的岗位就是为养殖户的监控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与饲养员这个岗位相比,岗位的性质、工作的内容、工作的环境、专业技术的要求,都存在着很大的区别。这种工作岗位的约定的变更,应当是双方要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可以变更,属于对合同事项的重大变更。
📊 文章信息
AI 初评:82
来源:央视网
作者:央视网
分类:媒体资讯
语言:中文
阅读时间:12 分钟
字数:2781
标签: 劳动关系, 职场权益, 调岗争议, 法律解读, 社会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