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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虚拟人代言美瞳引发合规争议:虚构体验涉嫌违反《广告法》

📅 2026-08-07 14:19 每日经济新闻 商业科技 2 分鐘 1268 字 評分: 82
虚拟数字人 AI 商业化 广告法 合规监管 虚拟偶像
📌 一句话摘要 本文报道了 AI 虚拟人“方桃子”代言美瞳广告因虚构使用体验而下架的事件,并深入探讨了虚拟艺人商业化推广中的法律合规边界。 📝 详细摘要 报道围绕热门 AI 短剧女主“方桃子”代言美瞳广告引发的法律争议展开。由于虚拟人并无真实的生理结构,其在广告中宣称“戴了一天都很舒服”涉嫌虚构使用体验,违反《广告法》关于虚假广告的规定。此外,美瞳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依法禁止利用代言人作推荐。法律专家指出,虽然 AI 虚拟人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不属于法定“广告代言人”,但其背后的运营公司和广告主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文章建议,AI 广告应从“体验驱动”转向“功能与参数展示”的合规路径。 💡

📌 一句话摘要

本文报道了 AI 虚拟人“方桃子”代言美瞳广告因虚构使用体验而下架的事件,并深入探讨了虚拟艺人商业化推广中的法律合规边界。

📝 详细摘要

报道围绕热门 AI 短剧女主“方桃子”代言美瞳广告引发的法律争议展开。由于虚拟人并无真实的生理结构,其在广告中宣称“戴了一天都很舒服”涉嫌虚构使用体验,违反《广告法》关于虚假广告的规定。此外,美瞳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依法禁止利用代言人作推荐。法律专家指出,虽然 AI 虚拟人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不属于法定“广告代言人”,但其背后的运营公司和广告主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文章建议,AI 广告应从“体验驱动”转向“功能与参数展示”的合规路径。

💡 主要观点

- AI 虚拟人以第一人称宣称“亲测体验”涉嫌构成虚假广告。 虚拟人没有生理实体,无法产生真实的商品使用感受。口播“戴了一天都很舒服”属于虚构体验,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美瞳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依法禁止任何代言推荐。 根据《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或证明。无论代言人是真人还是虚拟人,此类高风险产品均属于广告红线。
AI 虚拟人虽非民事主体,但其背后的运营主体须承担法律责任。 虚拟人本身无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但其背后的运营公司、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是合规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虚拟人广告应从“体验驱动”转向“功能驱动”。 法律并不排斥 AI 商业化,但虚拟人广告应通过讲解产品参数、展示性能等合规方式进行,而非强行模仿人类的生理体验。

💬 文章金句

- 《广告法》所指的广告代言人须为民事主体,AI 艺人“方桃子”是由算法生成的虚拟形象,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不适用“未使用不得代言”的义务规定。但 AI 艺人“方桃子”以第一人称宣称“亲测体验”,即属虚构使用感受。

  • 没有真实体验,却能用第一人称虚构体验,这等于“未使用不得代言”这条保护消费者的防线,被技术的拟人化效果绕过去了。
  • 广告内容合法性与是不是虚拟人无关,与广告内容是不是真实有关。

📊 文章信息

AI 初评:82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每日经济新闻

分类:商业科技

语言:中文

阅读时间:9 分钟

字数:2048

标签: 虚拟数字人, AI 商业化, 广告法, 合规监管, 虚拟偶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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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 → 發佈: 2026-08-07 14:19:00 收錄: 2026-08-07 18: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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