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报道了 AI 虚拟人“方桃子”代言美瞳广告因虚构使用体验而下架的事件,并深入探讨了虚拟艺人商业化推广中的法律合规边界。
📝 详细摘要
报道围绕热门 AI 短剧女主“方桃子”代言美瞳广告引发的法律争议展开。由于虚拟人并无真实的生理结构,其在广告中宣称“戴了一天都很舒服”涉嫌虚构使用体验,违反《广告法》关于虚假广告的规定。此外,美瞳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依法禁止利用代言人作推荐。法律专家指出,虽然 AI 虚拟人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不属于法定“广告代言人”,但其背后的运营公司和广告主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文章建议,AI 广告应从“体验驱动”转向“功能与参数展示”的合规路径。
💡 主要观点
- AI 虚拟人以第一人称宣称“亲测体验”涉嫌构成虚假广告。 虚拟人没有生理实体,无法产生真实的商品使用感受。口播“戴了一天都很舒服”属于虚构体验,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 文章金句
- 《广告法》所指的广告代言人须为民事主体,AI 艺人“方桃子”是由算法生成的虚拟形象,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不适用“未使用不得代言”的义务规定。但 AI 艺人“方桃子”以第一人称宣称“亲测体验”,即属虚构使用感受。
- 没有真实体验,却能用第一人称虚构体验,这等于“未使用不得代言”这条保护消费者的防线,被技术的拟人化效果绕过去了。
- 广告内容合法性与是不是虚拟人无关,与广告内容是不是真实有关。
📊 文章信息
AI 初评:82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每日经济新闻
分类:商业科技
语言:中文
阅读时间:9 分钟
字数:2048
标签: 虚拟数字人, AI 商业化, 广告法, 合规监管, 虚拟偶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