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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 2940 万余元!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原副厅级巡视员姚伟新受贿案:被判 12 年半,处罚金 290 万元,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没收

📅 2026-08-08 09:30 每日经济新闻 媒体资讯 1 分鐘 1195 字 評分: 77
受贿 反腐 银行业 司法判决 山东
📌 一句话摘要 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原副厅级巡视员姚伟新因受贿 2940 万元被判 12 年半并处罚金 290 万元,涉案财物已依法没收。 📝 详细摘要 山东高院消息,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6 年 8 月 7 日公开宣判,原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副厅级巡视员姚伟新受贿案。法院认定,姚伟新在 2002 年至 2016 年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办理项目贷款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价值约 2940 万元的财物。因其具有坦白、认罪、积极退赃等从轻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90 万元,全部受贿所得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 主要观点 姚伟新利用职务便利为项目贷款提供

📌 一句话摘要

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原副厅级巡视员姚伟新因受贿 2940 万元被判 12 年半并处罚金 290 万元,涉案财物已依法没收。

📝 详细摘要

山东高院消息,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6 年 8 月 7 日公开宣判,原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副厅级巡视员姚伟新受贿案。法院认定,姚伟新在 2002 年至 2016 年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办理项目贷款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价值约 2940 万元的财物。因其具有坦白、认罪、积极退赃等从轻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90 万元,全部受贿所得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 主要观点

- 姚伟新利用职务便利为项目贷款提供帮助,收受财物价值 2940 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2 年至 2016 年期间,姚伟新担任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副厅级巡视员等职务,非法收受相关单位送达的财物,总额折合人民币 2940 万余元。

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姚伟新 12 年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审理认为其行为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十二年六个月刑期,处罚金人民币 290 万元,并依法没收全部受贿所得及孳息。
因坦白认罪、积极退赃等情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定姚伟新具备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 文章金句

- 法院审理查明:2002 年 6 月至 2016 年 5 月,被告人姚伟新利用担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副厅级巡视员、公司业务部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在办理项目贷款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公司所送财物,价值共计折合人民币 2940 万余元。

  •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伟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 鉴于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 文章信息

AI 初评:77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每日经济新闻

分类:媒体资讯

语言:中文

阅读时间:3 分钟

字数:691

标签: 受贿, 反腐, 银行业, 司法判决,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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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 → 發佈: 2026-08-08 09:30:00 收錄: 2026-08-08 14: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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