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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44 岁网约车司机完成最后一单后充电时猝死,保险公司以“车辆静止”为由拒赔!年迈父母、妻子和 3 名未成年子女共同起诉,法院判了

📅 2026-08-08 17:40 每日经济新闻 媒体资讯 2 分鐘 2491 字 評分: 82
法律案例 保险理赔 网约车 劳动者权益 社会新闻
📌 一句话摘要 本文报道了一起上海网约车司机猝死引发的保险理赔纠纷案,法院最终判定保险公司应支付 60 万元理赔款,认定充电行为属于运营工作的必要环节。 📝 详细摘要 文章详细记录了一起涉及网约车司机猝死理赔的法律案件。44 岁的网约车司机李某在完成订单后于充电站猝死,保险公司以其死亡时车辆处于“静止状态”而非“驾驶过程中”为由拒绝赔偿。上海闵行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格式合同条款存在矛盾时应作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其次,充电是网约车运营的必要组成部分,属于驾驶工作的延续;最后,司机发病时间与驾驶状态具有高度关联性。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其家属支付 60 万元理赔款,此判决已获二审维持。 ���

Title: 上海 44 岁网约车司机完成最后一单后充电时猝死,保险公司以“车辆静止”为由拒赔!年迈父母、妻子和 3 名未成年子女共同起诉,法院判了 | BestBlogs.d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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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ime: 2026-08-08 17: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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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article covers an insurance claim dispute after a Shanghai ride-hailing driver's sudden death, in which the court ultimately ordered the insurer to pay 600,000 yuan, ruling that charging the vehicle was a necessary part of ride-hailing operations. ![Image 1: 每日经济新闻每日经济新闻](https://www.bestblogs.dev/articles?sourceid=03d65a4a "View More From This Sou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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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经济新闻 2026-08-08 17:40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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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经济新闻(微信号:nbd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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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闵行法院)获悉一起网约车司机猝死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的法定继承人支付保险理赔款 60 万元。

李某是某平台公司的注册驾驶员,2023 年 10 月起在上海驾驶网约车。该平台在某保险公司为名下的驾驶员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并附加了“司机猝死赔偿”特约条款,规定理赔金额为 60 万元。

2023年 12 月 23 日 15 时 54 分,李某完成了当天的最后一单,驱车到快速充电站充电。下车后仅 1 分钟,他便因身体不适蹲在车旁,尽管挣扎着站起,却还是在 2 分钟后倒地,最终于 16 时 23 分猝死,生命定格在 44 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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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视觉中国(图文无关)

令人唏嘘的是,此时 李某家尚有 70 余岁的父母、他的妻子和 3 个尚未成年的子女,其中最大的 16 岁,最小的 8 岁。

上述六位亲属认为,李某在从事网约车运营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司机猝死赔偿”的理赔条件,由此,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 60 万元。

然而,保险公司认为,理赔的条件是司机在驾车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而李某猝死时,车辆因为充电正处于静止状态,而非行驶期间,不符合理赔条件,所以拒绝赔偿。

因此,六位亲属作为继承人将保险公司诉至闵行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李某的猝死是否属于案涉保险责任范围。

首先,案涉保险的责任范围应结合保单特别约定和后附保险条款综合认定。涉案合同特别约定第十一条虽载明“在驾驶本车的过程中在车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送医后的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的条件,但保险条款第二条约定的范围为“从事合法运营过程中”,并未局限为驾驶车辆过程,两者存在矛盾。格式合同的条款存在矛盾时,应作出对条款起草人,即对保险公司的不利解释;

其次,“驾驶车辆过程”的理解不应机械限定于司机“在车上”。给车辆充电也属于运营网约车业务的必要组成部分,此时车辆仍在李某的控制范围内,故本案的事故应当被认定在保险范围内;

最后,从发病时间看,猝死发生在驾驶的延续状态中。根据现场视频,李某在下车后短短 1 分钟便因身体不适蹲在车前无法站立,随即 倒地不起,最终猝死。法院认为,他的实际发病时间属于“在驾驶本车的过程中”。

因此,法院支持李某亲属们的诉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 60 万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旧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闵行法院行政及执行裁判庭副庭长茅建中表示,网约车司机的工作具有连续性、机动性的特点。充电、等待订单等行为并非驾驶工作的“中断”,而是维持运营的“必要环节”。若将“驾驶车辆过程”仅限定在司机乘坐于驾驶座上的那段时间,便割裂了其劳动的整体性。本案明 确了 一个价值判断:劳动者的保障应覆盖其整个工作过程,而不应被驾驶座的方寸空间所局限。

查看原文 → 發佈: 2026-08-08 17:40:00 收錄: 2026-08-09 00: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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