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上班时突发脑干出血送医抢救,因抢救时间超出 48 小时 46 分钟,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家属起诉被法院驳回,法院强调 48 小时时限须严格把握。
📝 详细摘要
2025 年 9 月 11 日,男子秦某在工作期间突发脑干出血送医,从急救初步诊断到死亡共计 48 小时 46 分钟。当地人社局以抢救时间超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 48 小时为由,不予认定工伤。秦某家属起诉至法院,一审、二审均被驳回。法院明确院前急救的合法初步诊断时间可作为 48 小时起算点,强调该时限须严格把握。文章同时引用了人社部此前的官方回应,说明 48 小时限制是兼顾各方利益的平衡性规定,目前相关部门已启动相关制度的研究完善工作。
💡 主要观点
- 工伤认定 48 小时时限的起算点为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 本案中法院认定加盖医院印章的院前急救初步诊断文书属于合法有效医疗文书,其记载的诊断时间可作为起算依据,家属主张的院内确诊时间不被采纳。
💬 文章金句
- 48 小时的起算时间本身就是为了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扩大作出的限制性规定,本义是更大程度保护职工权益,同时兼顾用人单位的利益,结合医学上疾病抢救的规律和特点,确定了 48 小时的时限,以求各方平衡,因此该时间应当严格把握,不能随意扩大。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亡'的规定,考虑了此类情况导致的死亡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一定意义上是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范围扩大到了'因病'范围,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职能范围。
📊 文章信息
AI 初评:82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每日经济新闻
分类:媒体资讯
语言:中文
阅读时间:14 分钟
字数:3352
标签: 工伤认定, 48小时时限, 工伤保险条例, 司法案例, 劳动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