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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司机下车充电时猝死,“没在开车”保险拒赔,法院判了!

📅 2026-08-13 10:13 央视新闻 媒体资讯 2 分鐘 1632 字 評分: 86
网约车 保险理赔 司机猝死 劳动保障 法院判决
📌 一句话摘要 上海闵行区法院判决网约车司机充电时猝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认定“驾驶车辆过程”应以司机对车辆实施有效控制为标准,判决保险公司赔付 60 万元。 📝 详细摘要 上海网约车司机李先生在完成订单后为车辆充电时猝死,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司机猝死赔偿”特约条款理赔 60 万元被拒。保险公司以条款要求“驾驶车辆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而李先生下车充电时猝死,不属于“驾驶车辆过程”为由拒赔。上海闵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保险条款中“保险期间”表述不一致,依据《民法典》对格式条款提供方不利解释原则,应解释为“从事合法运营过程中”;其次,即使按“驾驶车辆过程中”理解,也不应机械限定为“司机在车

📌 一句话摘要

上海闵行区法院判决网约车司机充电时猝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认定“驾驶车辆过程”应以司机对车辆实施有效控制为标准,判决保险公司赔付 60 万元。

📝 详细摘要

上海网约车司机李先生在完成订单后为车辆充电时猝死,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司机猝死赔偿”特约条款理赔 60 万元被拒。保险公司以条款要求“驾驶车辆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而李先生下车充电时猝死,不属于“驾驶车辆过程”为由拒赔。上海闵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保险条款中“保险期间”表述不一致,依据《民法典》对格式条款提供方不利解释原则,应解释为“从事合法运营过程中”;其次,即使按“驾驶车辆过程中”理解,也不应机械限定为“司机在车上”,而应以“司机对车辆实施有效控制”为标准,充电时车辆仍在司机有效控制下;再次,视频显示李先生下车前已身体不适,符合“驾驶过程中突发疾病”。一二审法院均判决保险公司赔付 60 万元。法官指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障应覆盖整个工作过程,商业保险实质上替代工伤保险功能,法院应在法律框架内对特殊群体予以适当保护。文末提示《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已全国推行,提醒司机、平台、保险公司各方注意义务与保障。

💡 主要观点

- 法院认定充电过程属于“驾驶车辆过程”,判决保险公司赔付 60 万元。 法院认定“驾驶车辆过程”不应机械限定为司机在车上,而应以司机对车辆实施有效控制为标准;充电时车辆仍在司机有效控制下,符合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条款表述不一致时,依据《民法典》作对格式条款提供方不利的解释。 主险条款约定“从事合法运营过程中”,特约条款约定“驾驶本车过程中”,两者不一致,法院依据《民法典》第 496 条对保险公司作不利解释,认定保险期间为“从事合法运营过程中”。
法院认定突发疾病为连续过程,李先生下车前已发病,符合“驾驶过程中突发疾病”。 监控视频显示李先生下车时步态异常、身体不适,法院认定发病过程始于驾驶过程中,符合特约条款“在驾驶本车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条件。
法官呼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障应覆盖整个工作过程,商业保险实质替代工伤保险功能。 法官指出网约车司机工作具有连续性、机动性,保障不应在时空上机械割裂;商业保险实质替代工伤保险,法院应在法律框架内对特殊群体予以适当保护。
《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已全国推行,明确将执行订单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纳入保障。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办法为新就业形态人员设立法定职业伤害保障,平台、司机、保险公司均应了解义务与权利,完善保障体系。

💬 文章金句

- 我们认为,驾驶车辆的过程应以‘司机是否实际对车辆实施有效控制’为判断标准。

  • 本案的商业保险实质上起到了替代工伤保险的作用,目的是实现伤者有所医,残者有所养,亡者有所恤,雇主有所免,风险有所散。
  • 对于这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保障应覆盖其整个工作过程,而不应在空间上、时间上机械地予以割裂。

📊 文章信息

AI 初评:86

来源:央视新闻

作者:央视新闻

分类:媒体资讯

语言:中文

阅读时间:9 分钟

字数:2247

标签: 网约车, 保险理赔, 司机猝死, 劳动保障,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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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 → 發佈: 2026-08-13 10:13:00 收錄: 2026-08-13 16: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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